2022年临时救助标准

如题所述

临时救助一般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提供实物和转介服务等形式给予救助。救助金一般通过打卡发放,并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一年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区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对遭遇重大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4倍。

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住房、生活设施等)重大损失,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分类实施救助。一次性救助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每人不超过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2倍,全年救助不超过5000元。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因等突发性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医疗费用支出过高,且无赔偿主体、赔偿主体无力赔偿或赔偿额度较低,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分类实施救助。全年救助不超过5000元。

3.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类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其个人自付医药费和困难情况,实施分类救助。

(1)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不超过1500元;属于低收入家庭的,救助标准1300元。

(2)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20000元以下的(含20000元),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属于低收入家庭的,救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

(3)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0—30000元的(含30000元),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属于低收入家庭的,救助标准不超过4000元。

(4)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0—100000元的(含100000元),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不超过7500元;属于低收入家庭或其他困难家庭的,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

(5)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0元以上的,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不超过10000元;属于低收入家庭或其他困难家庭的,救助标准不超过8000元。

(6)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付医药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救助,年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

4.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在在国家公办高中就学,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录取后,家庭无力支付费用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分类实施救助。其中在高中及高中以下阶段就学的,给予1500元的救助;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录取后,家庭无力支付学校费用的,给予1000—3000元的救助。

5.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成员见义勇为、抗震救灾等公益性活动中献出生命或身体受到伤残等及县政府认定的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以户为单位,经调查核实后,一次性给予急难救助3000—10000元。

6.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视其困难情况,给予1000—2500元的救助。

7.存在安全隐患人员(主要包括精神病患者、性格孤僻者、留守儿童、高龄“空巢”老人、独立生活困难人员等)。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000元的救助,全年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

8.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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