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给予公民行政处罚后可以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吗?法律依据是什么?一事不二罚是否适用?

同上
公安机关给予处罚,并执行完毕后,发现有这个案件的事实有了新的变化就立为刑事案件起诉,公诉部门应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给予公民行政处罚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公民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一事不二罚指的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所以不适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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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2
  如果公安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后,又发现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
  (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 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 则只能罚一次, 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其他处罚行为。
  (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 违反一个法律, 法规规定, 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的, 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3)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 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当然适用。
  (4)同一个行为, 需要分别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不属于一事再罚。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07
如果公安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后,又发现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11-17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六)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刑事案件的办理适用<办理刑事程序规定> 及<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的经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移送起诉.不适用逮捕的可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直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11-04
你可以先去看一下《中华人民中和国宪法》,再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看一些法律案件,参考一下。
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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