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即小学和初中共九年的教育。国家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这一阶段的教育,这是他们的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事业。
该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强调了国家对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明确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这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重视和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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