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细则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目前包括两轮:第一轮,1984年至1998年,我国农村土地从1984年开始第一轮土地承包,承包期不低于十五年;第二轮,1999年至2028年。要求在第一轮承包十五年的基础上,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开启我国农村土地的第二轮承包。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期将由2028年延长至2058年。这将有利于形成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主要体现在1993年11月5日公布并施行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里,规定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适度规模经营等政策。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一、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  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少数第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对承包土地作必要的调整,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做好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统一服务。运用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在为农民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逐步增强集体经济的实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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