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医疗救助政策

如题所述

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
二、巩固提升待遇水平
三、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四、促进制度规范统一
五、做好医保支付管理
六、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
七、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
八、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
九、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十、做好组织实施
(一)特困供养人员不论住院治疗还是门诊治疗,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保险补偿后,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可救助15000元。
(二)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治疗的,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保险补偿后,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7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可救助10000元。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患本办法规定的大病或慢性病,住院治疗的,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保险补偿后,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扣除5000元后,按5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可救助8000元。
(四)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016〕22号)执行,救助标准为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
(五)特殊病种的优惠政策
患尿毒症、白血病需长期透析的重病患者,不受上述年封顶线限制,年最高可救助15000元;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由唐山市民政局会同唐山市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另行制定。脱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照我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救助。
二、医疗救助标准
(一)普通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3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8500元。申请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或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人员按80%给予救助,对低保对象按70%给予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67%给予救助。救助对象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5万元。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对超过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按80%标准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8万元;其他救助对象按70%标准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6万元。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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