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有什么区别?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有什么区别?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管辖的范围和对象不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理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其管辖范围通常是按照行政区划进行的。而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则主要负责审理跨地区的重大案件,其管辖范围通常是按照地理区域进行的。
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级别也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而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则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对象也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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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7-30

我国法院等级分为4层即  (县、县级市、区)基层人民法院、(地级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7-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即原则上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例外由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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