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的病事假规定是怎样的?

如题所述

国家对公办教师的病事假规定如下: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

4、请假期满须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并及时销假。经教育局审批、备案的,学校出具返岗证明,报教育局销假并恢复正常工资待遇。

5、请假期满无故未按期返岗,以旷工论处,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岗的,必须在假满前3天办理续假审批手续;未办理任何手续擅离岗位,以旷工论处。

6、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辞退处理,或者按程序给予开除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以上内容参考:天津工业大学—教职工病事假、因私出国(境)、旷工等相关规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