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

一、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

1、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是:

(1)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指少数大资本家为了共同控制某个或若干部门的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实行的一种联合。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二、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有哪些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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