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机动车在哪里办理

如题所述

注销登记机动车的办理地点视情况而定:
1、因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申请注销登记或外省市机动车在本市申请异地注销登记的,在机动车所有人交售机动车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所属分所办理;
2、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灭失的,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分所办理;
3、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办理注销登记的,在做出撤销决定的车辆管理所或分所办理;
4、使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本市机动车在外省、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异地注销登记的、因其他情况办理注销登记的,在车辆管理所办理。
注销登记机动车的办理流程:
1、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以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携带填写的表格、申请人的身份证、行驶证以及车辆的车牌照前往相关的单位办理车辆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属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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