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怎么区分呢?即累计因果关系和共同因果关系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第十一条说的是累计因果关系,第十二条说的是共同因果关系。
区分累计因果关系和共同因果关系这二者的关键是看每一个行为能否单独造成全部损害的发生:
1、任何一个行为都能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话那就是第十一条所说的累计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单个行为不能造成全部损害的话那就是第十二条所说的共同因果关系,就应当要承担按份责任。
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的基础要件,因果关系不成立,就不能要求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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