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
在日常工作中,税务局发现,有些企业因种种主观或客观的原因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从而造成少缴税的事实,这种行为将使企业面临极大的税务违法风险。
企业不仅要承担因违法行为带来的经济处罚,在信誉体系日趋成熟的今天,也可能使企业因违法行为遭受信誉损害。
因此,从可持续健康经营的角度考虑,企业应重视涉税风险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据实申报缴纳相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