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5月到这个私人厂,当时签合同时,我看了合同上有交社保的规定,但是之前我问了所有员工,都没给他们交社保,当时问我的社保时也是说不交,所以我就没有签劳动合同,他们当时说要和领导商量一下,之后再告诉我交还是不交,一直到现在都没有找过我签合同的事,但是我的社保公司还是按期缴了,每月从我的工资里扣115.5元的社保费,最近他们把工作时间延长到9个小时,每周不定期的休息,有时连星期天都没有,有时每周只休息一天,而且没有加班费,上班不刷卡,班长打考勤,现在我都在这里呆烦了。
1问:如果我哪天要离开,是否能像网上所说的没签合同有双倍工资的补偿?
2问:如果我哪天要离开,是否能索要加班费,如何索要?如何举证呢?
有哪位给我支支招,能说的详细一点的,我在追加10分
居安思危......现在我还没有离开,如果真要走仲裁那条路,人家突然拿出一份合同,说是我签的该怎么办(现在这个公司就我一人交了社保,其他人都是签了合同没交社保的,而且他们的合同都是一份留在公司里,自己手上没有),那么公司出示的这一份代签的合同是否有效呢??????我又该如何证明这份合同,不是我委托他人代签的呢????? 为了表示问题的严重性,再加劳心费20分,先谢谢大家的帮忙。
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