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如题所述

1. 选民登记应遵循哪些原则?
- 选民登记应按选区进行。
-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 每位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
- 计算选民年满十八周岁的截止日期为选举年的相应日期。
- 经依法登记的选民名单应在选区公告,并公布选民名单。
2. 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 选民登记可通过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上门或选民自行到选举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
-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天前公布,对名单有异议的选民可在5天内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3天内处理申诉,不服者可向法院起诉。
3. 选民登记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 “三增”、“三减”登记法:根据上届选民名单,补充新满18岁、恢复政治权利、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并除去迁出、死亡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
- 住户查访登记法:选区工作人员深入住户、工作单位等进行查访,登记符合条件的人员。
- “两步”公告登记法:先公告登记,后根据变动情况进行补正公告。
- 重新登记法:对于人口变动较大的选区或单位,应重新进行选民登记。
4. 选民登记工作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临时工、合同工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或在单位所在地登记并获得户口所在地同意。
- 外出打工、经商人员可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并提供选民资格证明。
- 离退休干部职工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或提供证明后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登记。
- 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5. 不予选民登记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 因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的人员,在被羁押期间停止使用选举权利。
-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进行选民登记。
- 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痴呆人员(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除外)和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各村、企事业单位换届选举委员会需确保选民登记工作细致准确,不错、不漏、不重,保证档案齐全并专人保管。流动人口应在户口所在地登记,也可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并提供选民资格证明。选民名单应在选举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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