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楼上邻居水管经过我家卫生内,我家装修时挪动了水管靠墙体里,这样犯法吗?

如题所述

不合法。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如果你的邻居未经你同意,就将原本外置的水管按装入墙体内,此行为已经妨害了你的相邻权,你依法可以要求其恢复墙体,排除妨碍,如果给你造成赔偿损害,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李某和徐某在某小区15号楼5层对面邻居,该楼规划设计平面图显示,在第5层的两家房屋之间有一个为4米X3米的观景露台,李某提交的与开发商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所附建造平面图中标注徐某房屋立面墙壁有一通向平台的开门,徐某在平台上放置部分杂物。

在李某房屋立面墙壁一侧安装了部分水管、电缆、水龙头和洗衣池等附着物,李某以徐某装设附有外墙里倒是自己卧室墙壁,因水流压力缘故产生不规则低频案音的情况严重影响卧室的静谧,且这种破坏该部分外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行为,也有可能导致该部分外墙渗水、画水甚至漏电等安全隐患,破坏了原设计功能为由,将徐某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本案中,在规划设计中,双方居室之间留有部分观景露台,原本没有标注双方各自居室从相对应的墙壁直接进入该露台的通道,表明该露台未在任何一方的建筑红线范围内,应属于公共部位。尽管原告提交的房产买卖合同的建造平面图中,标注了从被告房屋立墙进出该露台的房门,仅证明开发商在建造施工过程中为被告一方建造了进出该露台的通道。

但不表示该露台的所有权归属于被告方。被告事实上也提交不出露台属于其专有部分使用权的证据,故其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属于原告专属部分的立面墙壁上安装水管、水池等生活设施的行为存在过错,影响到了原告的居住权益。

邻里关系的和谐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解决邻居纠纷相互理解,方便自己的同时,也要考虑相邻方的利益,在相邻方假设装置时,一定要征得相邻方的同意,不能影响他人的生活,如行使自己的权利超出界限,就构成了侵害他人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子以训成,责令具结梅过,收须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法院在审理中支持了原告方李某的意见。认为诉争露台空间部分属于公共部分,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在其墙面安装电线、水管和洗衣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拆除相关附着物,并将该部分外墙恢复至开发商交房时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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