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如题所述

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自建房屋优惠补贴金额每间6000元,修缮住房优待补贴金额每间4000元,最多不超过3间;因生病返国、参战退伍军人、烈士老年子女,每人给予4000元,维修房屋优待金额每间3000元,最多不超过3间。
一、参战军人住房优抚政策
1.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3.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优抚对象有哪些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病故军人遗属
法律依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第三条 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四条 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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