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具有本市江汉区,江岸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及武汉经济开发区,东湖经济开发区和东湖风景名胜区的城镇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具体对象:
1.各类中小校阶段的在校学生(含职高,中专和技校,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
2.18岁及其以上的非从业居民;
3.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岁及以上老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
二、 参保登记时间:
1、 参保登记和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20日
2、 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为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过渡期。过渡期内,每月20日前均可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0日后办理的视为次月参保。
3、 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 参保登记地点:
1、 一般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 低保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 户籍在中心城区内,居住地在中心城区外的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 各类中小学生统一由就读学校采集信息,参保登记手续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办理。
四、 参保登记所需资料:
普通城镇居民需户口、身份证、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持二代身份证的居民不提供彩色登记照)、用于缴费的银联卡及主卡人身份证。以下人员还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 低保户需出示低保证及用于领取低保金的存折原件并提交留档的复印件。
2、 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须出示残疾证原件提交留档的复印件。
3、 16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及各类在校中小学生须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低收入家庭老人须提供居住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证明。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不须提供银行卡。
五、缴费标准:
1.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个人不交费。
2.在校学生(含18周岁以上在校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居民每人每年20元。
3.低收入家庭老人每人每年50元。
4.其他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40元。
六、缴费时间:
1. 参保居民(低保户和重度残疾人除外)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后,每年12月20日前存款。
2. 新生儿在办理登记后,选择当年享受的应于当月20日前缴费;选择次年享受的,应于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缴费。
3. 过渡期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城镇居民,于每月20日前一次性交纳2008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并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4. 未按以上规定缴费的,不予办理补缴手续;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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