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

如题所述

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包括间接选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军人选举产生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则是由该地区的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选举产生的,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则是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举会议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总人数不超过3000人。
省级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1000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数不超过650人。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代表人数则不按人口数分配,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此外,对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法律也作出了规定,确保人口较少的民族至少有1名代表。
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面,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推荐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同时,10人以上的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要多于代表人数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需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国家领导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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