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人员有权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吗

如题所述

行政监督人员有权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投标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视情况,对评标委员会给成员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处罚。评标委员会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评标,客观独立公正评标是评标委员会起码的职业操守,评标委员会背离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难以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性,这种不客观、不负责任的执业行为,应当受到相应处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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