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该在现在居住地办理。准生证在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扩展资料: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所需材料:
1、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及复印件一份(无工作单位,须现居住地居委会或父方单位开具婚育状况证明并盖章,婚育状况证明格式见:未婚未育,初婚未育,初婚初育)。
2、结婚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未婚者免)。
3、户口原件与复印件一份(己婚需提供配偶户口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己婚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5、一寸彩照两张。
6、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及准生证复印件一份(有小孩时提供)。
7、《流动人口婚育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划生育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