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河长制湖长制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长管理保护机制,保障河长制湖长制(以下简称河湖长制)实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的实施,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河湖长制,是指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简称河湖长),由河湖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

  本规定所称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涝池、人工水体、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灌区等水体、岸线及管理保护范围。第四条 河湖长制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坚持问题导向、水岸共治,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本市建立市、县(区、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湖长组织体系。

  市、县(区、园区)、乡镇(街道)设立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由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同时分级分段设立责任河湖长,由同级相关党政负责人担任。

  村(社区)设立河湖长,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第六条 市、县(区、园区)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的总督导、总调度,研究河湖长制的重要部署,协调解决河湖管理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河湖流域生态综合治理。

  乡镇(街道)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的督导、调度职责,督促实施河湖管理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河湖管理相关问题。

  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兼任相应水域责任河湖长的,还应当履行责任河湖长的职责。第七条 市、县(区、园区)级责任河湖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解决责任水域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

  (二)部署开展责任水域的专项治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巡河巡湖工作;

  (四)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协调处理跨区域上下游、左右岸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相关责任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

  (六)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工作事项。第八条 乡镇(街道)级责任河湖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和督促责任水域管理、保护和治理具体工作任务的实施;

  (二)组织开展巡河巡湖工作,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三)对超出职责范围无权处理的重大问题,履行报告职责;

  (四)对村级河湖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五)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工作事项。第九条 村(社区)级河湖长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水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对责任区域进行日常巡查,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护堤护岸等,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难以解决或者劝阻无效的问题,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鼓励村(社区)级河湖长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水域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作出约定。第十条 对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灌区、饮用水水源地、湿地、涝池、人工水体等设立涉水责任人。涉水责任人负责灌区、饮用水水源地、湿地、涝池、人工水体等的管理保护。第十一条 市、县(区、园区)、乡镇(街道)设置河湖长制办公室,承担河湖长制实施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河湖长制的实施,组织制定实施河湖长制的具体管理规定;

  (二)受理相应水域存在的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报告,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或者查处;

  (三)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水域相关河湖长的工作;

  (四)具体承担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河湖长履行职责的监督和考核;

  (五)运用、维护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

  (六)为河湖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

  (七)开展河湖长制宣传教育工作;

  (八)完成上一级河湖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将河湖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将涉及河湖管理和保护的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列为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并明确责任单位工作分工。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分工,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治理的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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