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继续工作 “超龄”劳动权益如何维护?

如题所述

随着老龄化的日益深入,不少“银发一族”超过退休年龄之后仍选择继续工作。受到年龄和体力的限制,他们选择再就业的工作类型大多是辅助性、临时性的,容易导致劳动用工权益保护难题。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工资权益、工伤待遇等是否存在差别?

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银发一族”劳动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韩某于2015年6月15日入职一家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时年55周岁。

2022年8月12日,韩某在工作中受伤。

同年9月6日,韩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于2022年8月12日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认为,因其已达退休年龄,无主体资格,决定不予受理。

韩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原告诉称:其于2015年6月15日入职,双方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韩某在花园小区从事保安工作,工资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保安公司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但按月支付其工资,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等均无变化。另外,韩某虽年满60周岁,但因用人单位原因,其个人并未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双方之间虽然在2015年6月15日签署了劳动合同,但期限2年已届满。公司虽然在之后确实未向韩某提出要将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关系,但是韩某在2022年8月12日受伤当日已经年满60周岁,超过退休年龄,应当自动视为从劳动关系变更为劳务关系,且韩某未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公司的责任,故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和各自的陈述,韩某在未达退休年龄之前即已经在该保安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在韩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该保安公司未为其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手续,而是继续留用,且工作内容、考勤管理以及薪资待遇等均未发生变化,故韩某与该保安公司之间的关系仍然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性质和构成要件,据此可以认定在双方于诉请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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