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精神的原则是:自愿、奉献、平等、诚信、尊重。
1、自愿
志愿服务必须是自愿参加的。这个自愿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自觉的而不是强迫的。自愿性是志愿者服务的基本特征之一。强制参与、强制“奉献”、募集摊派或变相摊派,对志愿者进行单位化管理,不符合公益活动的自愿性原则。
2、奉献
志愿服务活动首先倡导的就是奉献,不计回报不计得失,为他人、为集体、为社会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和支持。志愿者之间、志愿者与组织者之间、尤其是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应充满爱心,给服务对象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无私的帮助和关心。
3、平等
在公益活动中对受助对象应持互相帮助的平等精神,不应有施予的心理和救世主的态度;在活动中不能以高高在上的姿态和受助人对话,要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不应随意公开服务对象的情况或资料;不能好心办坏事,所以志愿服务也要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权益不被侵害。
4、诚信负责
志愿者之间、志愿者与组织者之间、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都要讲究诚信、彼此负责。一般不轻易作出承诺,但一诺千金,对承诺了的事项必须尽心尽力、耐心负责、按时保质的完成。如因特殊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履行承诺的应做好解释工作。
志愿者要对志愿服务团队负责,不能作出有违法律道德、有损团队声誉的行为。组织者还要对志愿者正常志愿服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负责,尽可能地保障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安全。
5、尊重
公益活动的参与者把爱由己推人,洒向大众的同时,其实更应该把这样的爱给自己的同伴。大家的在活动动应该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秉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