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用工单位,单位扣发工资是否合理?

我于今年二月底进入A公司,至今公司也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在十月七号的时候我因个人的原因像单位请假。单位领导非要我给他理由,我给他说了,他承诺给我保密,但最终他没能做到,于是碍于面子我去了另一个公司上班,谁知道原公司扣了我九月份工资,我找公司领导理论并明确表示不再去上班,公司领导称我未提前通知单位要辞职所以别说十月份的工资,就是九月份的工资都不会全额给我,请问我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原公司支付我九、十月的工资吗?<请有依据的回答,非常感谢>

1、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30内不签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需要每月支付二倍工资.2、员工自已提出离职,公司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除非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中第38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员工若依据第38条提出离职,公司是应该给予经济补偿金。3、公司不可以无故克扣员工工资,依你所说的情况,员工在职的工资公司是需要完整支付的(除员工有公司规定的违纪现象存在所处罚的部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3-14
没有用的 什么劳动局,你一个人跑过去浪费车钱! 公司要克就让它克吧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