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勒学说的基本思想是:在人类有目的的活动中,道德和法是不可分的。为了正确认识法和道德的关系,首先应分清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前者指充分实现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的道德,后者指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法和义务的道德十分相似,而和愿望的道德并无直接联系;法无法迫使一个人达到他力所不及的优良程度。
富勒认为法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他把法当作一种活动,一种有目的的和不断努力的事业,其成功有赖于处理法的人,因而法也就注定不能完全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反对这种观点者则认为法是社会权力,只研究法现在是什么和做什么,而不是去研究法打算做什么或变成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