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能自行招聘临时人员合规吗

如题所述

合规的,以下是对编外人员待遇的一些文件内容

1.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长期不上班、长期在外进修学习,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待遇的人员;以借调为名,既不在借入单位又不在借出单位上班,但领取工资待遇的人员;用少量薪酬聘用他人顶岗的人员;在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兼职兼薪的人员;离岗经商办企业的人员;停薪留职的人员;占编制不上班,领取占编单位工资待遇的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全脱产学习的人员;人事关系和编制均在单位,但既不在单位上班又不在单位领取工资待遇的人员;连续借用其他机关事业单位1年以上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工作单位上班或完善辞职、解聘等手续,对未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解除人事关系。

2.对已调入其他工作单位,但未按规定转移工资关系的人员,由单位报送同级组织、人社、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及时办理转移工资关系等手续。

3.对因病请假,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执行病假工资的人员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请病假的,严格照《中共岳池县委办公室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岳委办发〔2011〕34号)相关规定执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中共广安市委组织部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有关待遇的通知》(广安人社发〔2012〕52号)的规定计发。对丧失工作能力,经鉴定后,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4.对被开除、辞职、辞退、辞聘、解聘,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待遇的人员,由单位报送同级组织、人社、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及时办理核减工资等手续。

5.对受纪律处分或司法处理,未按规定执行工资待遇(离退休费)的人员,由单位报送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分别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的规定办理。

6.对在职或离退休人员亡故或被宣告失踪,仍由家属继续领取工资(退休)待遇的人员,由单位核实后报送同级组织、人社、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办理核减工资(退休)待遇,并将多领取的费用交回财政。

7.对不在特定岗位工作领取特殊岗位津贴的人员,由单位核实后核减,并将多领取的特殊岗位津贴交回财政。

8.对到龄未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或已办理退休手续,仍领取在职工资待遇的人员,由单位核实后及时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报送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延期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向组织、人社部门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

9.对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其他违反规定领取工资待遇、离退休费、养老金的人员,由单位核实后报送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办理核减手续,并将多领取的费用交回财政。

10.对单位自聘人员,使用的劳务派遗人员,使用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属于后勤保障类岗位按照《岳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岳池县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人社发〔2014〕30号)纳入公益性岗位聘用、管理,属于特需专业技术人员按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规定报批、聘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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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8-23
没有什么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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