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争,大家清楚么

如题所述

近年来,关于程序正义的独立性一直以来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关于两者之间孰轻孰重,更常常也是学界所争执不下的一个核心问题,归纳起来,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程序工具论”,该学说认为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根本上是为了获得全社会成员利益的最大化而追求实体正义的实现,而程序正义是附随于实体正义的过程中来予以实现的,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所要达到的目标,程序正义只能被简单的作为一个工具;

2、“程序优先论”,该学说强调程序正义具有自身的价值追求以及独立性,对于因追求实体正义中所存在的问题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因为大众所认可的司法权威主要是依靠程序正义来实现的,司法机关通过程序正义原则得出的结果才是实体正义,换句话说即程序正义是绝对的,而实体正义则是相对的,程序正义的实现是优先于实体正义的;

3、“双轮子说”,该学说认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如同一辆车的两个轮子,在诉讼中都起到重要作用,通过两的相互配合和相互调节来实现司法公正以及社会正义的最终目标,因此在它们之间并不是主从关系或母子关系。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换言之应属于“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两者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两种正义,是为了达到整个社会的利益价值目标而进行划分。

两种正义的最终价值指向是社会正义,那么就不能对这两种正义的界限划分过为死板。一直以来所谓之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独立性是为了明确两者之间并不互为工具。因为,从法学发展的历史进程上看来,不管是学者还是司法机关一直以来更加重视的是实体正义,为了实体上能获得正义,人们往往忽略或是轻视了程序正义,但是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法律认识更进一步提高,程序正义也越来越被法学家所重视,从“米兰达警告”到“辛普森案”,这都表明了在国际上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是为了达到社会利益平衡和社会正义,而并不是两者何为先,何为工具法的正义价值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统一,正如过于强调实体正义必然会有内在缺陷一样,程序正义也不宜被绝对化,否则就会陷入程序主义的怪圈。过于强调程序正义会使程序过分周全、细化、僵化甚至脱离现实同样不利于法治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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