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自愿退票,除凭有效旅客票外,还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分别按下列条款办理:
(1)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按误机处理。 (2)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3)革命残废军人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 (4)持婴儿客票的旅客退票,免收退票费。 (5)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客票的有效期内到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 (6)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7) 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 (8) 旅客因病要求退票,需提供医疗单位的证明, 始发地应退还全部票款,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团体旅客购票后自愿退票,按下列规定收取退票费: (1)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 (2)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以内至规定离站前一天中午12点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30%的退票费。 (3)团体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一天中午12点以后至航班离站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50%的退票费。 (4)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团体旅客要求退票,分别按本条第(1)、(2)、(3)项的规定办理。 (5)团体旅客误机,客票作废,票款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