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出是噪声作业的职业禁忌症后本人不同意调离岗位而公司强行调离是否合法?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要赔偿吗

如题所述

不合法,公司无权单方面调员工的岗位,公司调动员工的岗位,应有合法理由,要跟员工协商达到一致,否则员工可以不去新岗位,员工可以以公司不提供工作条件为由提出离职,若离职,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
法律分析
噪声作业是指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声级≥80dB的作业。有报告研究显示,在85分贝环境下工作10年:2000赫的听力正常;4000赫的听力平均减低了10分贝。在90分贝环境下工作10年:2000赫的听力平均减低3分贝;4000赫减低了17分贝。而对于无法以工程或行政管理方法加以控制的噪音,雇主必须提供个人防护用具,使8小时工作日平均噪音不高于90分贝。噪音造成的听力受损是从高频率开始(一般4000赫左右),但一般日常生活的声音频率大约在100~800赫之间,所以在初期不易被发觉,唯有做听力检查才能发现。噪音除对人体听力有影响外,还会影响血压,增加心脏血管疾病的发生机率,也会影响消化功能,导致消化性溃疡,还会造成头疼、头晕、疲劳、情绪困扰、失眠等。而且长期暴露在噪音环境引起的听力受损还没有方法治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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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21
如果你没有患职业病,只是不适合在存有噪音的岗位工作,公司调离噪音岗位,你拒绝的,公司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你已经得了职业病,公司不得辞退,你可以马上去申请职业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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