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劳动合同写着,试用期之后,因个人原因离职要赔偿公司三个月工资。合理吗?

律师解答:您好,这是不合理的。

员工在试用期离职,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试用期过后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即可。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如果你本身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也没有与公司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是不存在要给公司赔偿,或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况的。(摘自大律君法律咨询小程序)

公司这种规定,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带上劳动合同,反映到就业局解决,要求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然,支付劳动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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