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可以的,但有很多的限制买卖的条件,必须具备:已经得到本村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最后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转让人和受让人都是同一个村的村民;受让人确实没有宅基地,申请符合宅基地规定的条件;宅基地使用权必须与房屋一起转让。城市居民不能向农村买宅基地,也不能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建造房屋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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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3-02

宅基地是无法买卖的,不过可以在本村村民中流转。
按照《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财产,仅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宅基地能在本村村民中流转,通过土地管理机构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房子出售或出租后,宅基地的利用权也一并转给受让者或承租者,不过宅基地所有权最终是集体所有。出售、出租房子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以,转让宅基地所有权的人,需要谨慎而行。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买卖转让有哪些条件限制
1、交易双方必须为村集体内成员,因为个人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以转让与买卖也只能在村集体内部进行。此外,转让和买卖必须经过集体组织的同意后才能进行。
2、转让人必须在村里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这就要求了转让人必须保证宅基地转让后自己有房子居住。而接受宅基地转让的人没有宅基地才能接受转让,如果接受人在村里已经有宅基地了,那是不能再接受宅基地转让的。
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了,自己还可以使用宅基地吗?
可以。实践中,很多农村村民因征收等各种原因,户口性质从农业户口变为了城镇户口了,村民自己也落户在城区,此时有的村委会便将其的宅基地无偿给收回了,但这种做法其实是不合法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即使户口因征收等因素变为城镇户口了,村民还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能剥夺其相关的权利,否则就是违法。
城镇户籍子女能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
可以。一般而言,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单独被继承的,因为农民只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享有宅基地所有权。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因属于村民私有财产,所以其子女在继承房屋的同时也就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按照规定,是可以依法进行登记的。如果农村宅基地上没有房屋,那么自然也就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相关的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中的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2个回答  2023-03-02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住房以供组织成员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受让人需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然后转让行为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而且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最后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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