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教师回原籍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调动的主要程序和办法:

1、凡是申请调动者,必须工作满3年或满服务期,个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调动理由。近三年已调动过或夫妻一方已调动过的暂不考虑。

2、凡申请调入县直学校的教师,根据县直学校编制需求和县编委批复编制数额,实行限额招考。申请调动对象原则上缺编镇不超过1人,超编镇不超过2人。一是公布所需教师数额和任职条件;二是成立教师考选领导小组和教师考选专家评委会,对要求调入者进行笔试、面试和综合考察。三是根据考选综合成绩和编制需求,由局党委最终确定准调人员名单;四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入手续。

3、县直学校之间,教师个人申请调动原则上不予受理。特殊情况个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报教育局党委审批。县直学校教师要求调到镇学校任教,只要所在学校教师状况允许,经所在学校同意,报教育局人事股办理调动手续。县直学校教师主动到农村学校任教二年以上,仍可调回县直原来学校工作。在农村工作期间,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学校,福利待遇在农村学校享受,其与原学校的差额部分由县直原学校补足,同时按规定增加农村浮动工资。在农村工作期间每周往返县城的车费由原来学校给予报销。

4、镇间调动从严,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在同类学校之间调动的,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镇教委同意,经县教育局人事股初审后,递交县教育局党委研究。

5、调出本县本系统的从宽。凡调出县外或调出教育系统,只要所在学校教师状况允许,经所在学校、教委同意,报教育局人事股办理调动手续。

6、在职教师个人不准私自联系单位;县直学校不准私自向镇学校借调教师。违反纪律的教师,原用人单位可解除聘任合同或辞退,取消编制。私自接收单位全县通报批评,责令退回已接收的教师。在职中小学教师未经教育局批准,个人到外地联系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封存档案,取消编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7、凡上述同意调动教师,必须及时办好有关移交工作,然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

二、调出人员的特殊情况处理。

1、市级及其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中小学校长,以及近5年获得市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教师或其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的人员的调出,需由学校同意,镇教委提出意见提交教育局党委研究后方能答复本人是否同意调出。

2、 中小学校长申请调离任职学校的,在正式办理调出手续前,须由本人书面申请辞去校长职务,并按规定接受离任审计和做好相关的工作交接。

3、在调动过程中,教师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不能擅离工作岗位。对经教育无效的擅离工作岗位的教职工,按规定作自动离职处理。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的意见》(湘组发〖2015〗26号) 文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流动做了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首先应在规定的编制限额指数和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岗位)空缺,就是要有空编空岗;其次,事业单位流动调配人员应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相应资格:应是在编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相应岗位需要的学历;应具备可以流动调配的任职年限和工作经历;具备调动的年龄;符合拟调职位(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经双方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县编委研究,确定是否为拟流动调配人选,然后派相关部门对拟流动调配人选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后,提交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然后可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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