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

如题所述

人类要过一种伦理生活,就意味着要去处理各种各样的关系,其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每个人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西方道德哲学或伦理学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亚里士多德的学科体系中,伦理学和政治学都属于实践科学的范畴,但政治学要高于伦理学,因为伦理学探讨的是个人的善的问题,而政治学探讨的是城邦的善的问题,政治学是研究最高善的科学,它使其他科学为自己服务。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的善比个人的善更为重要,伦理学是前提,政治学是目的和归宿。但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要涉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

一对个人、集体和社会的哲学分析

  在大多数西方哲学家看来,个人无论是作为自然的、道德的范畴,还是作为文化的、社会历史的范畴,其核心是个性,即个人的独特性、能动性与创造性,它是个人之所以为个人的标志。这种个性既包括生理上的、心理上的,又包括气质上的、精神上的。每个个人在这些方面总会或多或少地表现出自己的个性。在这个意义上,个性就是个人的不可重复性、不可替代性。

 个体人格不同于个性。个体人格是那种具有自立、自主、自由和自律意识的个人所独有的精神品性,是个人作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相统一的道德主体的标志。自由与自律、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构成了个体人格的核心,用黑格尔的话来说就是:“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这个人,在一切方面都完全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我是在某种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个体人格并不是人天生就有的,它是在对个人的培养、教育和熏陶的基础上产生的。显然,并不是每一个个人都有个体人格,那些不具有理性的自我意识的人就没有个体人格,而那些先具有自我意识后来又失去这种意识,在外部世界面前唯唯诺诺、逆来顺受的人也会相应地失去这种个体人格。个体人格内在于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之中,它的源头如俄罗斯思想家别尔嘉耶夫所说的那样,“在精神世界和自由世界中”。在很多西方思想家看来,个体人格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人的道德抉择和道德行为。

 应该指出,西方道德哲学中所探讨的个人主要是指具有个体人格的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尼采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断言:“一切伦理都始于个人被视为无限重要之时”。但也应该看到,不同的文化传统对个人的这种重要性有不同的理解。

 集体是与个人相对的一个范畴,它是指由个人所组成的有机的共同体。与群体不同的是,集体为人所独有。如果说群体是自发形成的、那么集体就是在人与人之间相互认同、彼此协调的基础上自觉形成的。形成群体的决定性因素是生命的合群本能这一自发性倾向,而形成集体的关键则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纽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心理和道德认同。在这一意义上,并不是所有由个人组成的群体都是集体。只有在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的基础上由个人自觉组成的利益共同体或道德共同体才能称为集体。远古时代的氏族是集体的最初雏形,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立在血缘和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家庭又成了集体的基本单位,而社团、政党、民族、国家等则是集体的其他形式。

 与个人和集体相比,社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范畴。社会一方面是相对于自然界而言的,用来指人类的生产、生活结构和生存方式;另一方面又是相对于个人和集体而言的,具体指由个人和集体所构成,但又超越于个人和集体之上的宏观系统。个人、集体与社会分别构成了人类生存的微观、中观和宏观层面。西方的道德哲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探究这三个层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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