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一级残疾证人如果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也是需要缴纳医保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可由政府给予补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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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威海市《残疾人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贴政策》第一条 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和享受低保的贫困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个人缴费最低档政府补助。
第二条 补贴标准为每年最低档缴费(个人缴费补助标准,根据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政府补助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补充: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
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
伤残鉴定标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