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房地产公司资金监管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预售资金监管是一个三方行为,是银行、政府、开发商三个主体之间的相互约束监督关系。基于资金安全和保证抵押权人关系的考量,每个地方在设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之初,都会强行要求开发商首先选择项目办理了开发贷或者有抵押的银行作为必须的首选监管机构。监管银行为了自身的资金安全,会积极履责, 有利于调动银行的银行的积极性,监督资金监管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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