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借款人担保,但借款人消失了 (跑了)出借人找我要钱我该怎么办?还款日期是2010年2月18,我还有责任

如题所述

(1)帮助查找借款人的下落。
(2)如果担保时为一般保证,没有约定连带责任,就要求债权人先对借款人主张债权,但必须不存在“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等情形。如果约定了连带责任,或者“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只好是先为借款人垫付。

(3)如果查不到借款人下落,借款人不能偿还所借款项,那只有为借款人垫付。
(4)垫付之后,再向借款人追偿。

平时帮别人作担保,一定要小心谨慎,担保就意味着到时候可能要为借款人垫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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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13
借条上有没有写明是“一般保证责任”?如果是的话,你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要钱,否则,你可以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因为《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借条没有写明是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你就得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了,债权人找你要钱,你就得履行还款义务,你还款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第2个回答  2010-08-13
你是担保人就是有责任还钱,对方也是可以起诉你的。你也可以向借款人追偿。要是借款人你找不到了,你也要把证据留着,以后找他。你要记住至少每2年向他追偿一次。过了时效就麻烦了。最后祝你好运吧!
第3个回答  2010-08-13
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08-13
既然你是担保人,就有还款的义务。你应该还钱,否则,对方可以去法院起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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