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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在许昌,岁适大水灾伤,西京尤甚,流殍自邓,唐入吾境,不可胜计。余尽发常平所储,奏乞越常制赈之,几十馀万人稍能全活,惟遗弃小儿无由皆得之。一日,询左右曰:人之无子者,何不收以自畜乎?曰:人固愿得之,但患既长成,或来岁稔,父母来试认尔。余为阅法例:凡因灾伤遗弃小儿,父母不得复取。乃知为此法 者亦仁人也。夫彼既弃而不育,父母之恩则已绝。若人不收之,其谁与活乎?遂作空券数千,具载本法,印给内外厢界保伍,凡得儿者使自言所从来,明书于券付之,略为籍记,使以时上其数,给多者赏。且分常平馀粟,贫者量授以为资。事定按籍给券凡三千八百人,皆夺之沟壑,置之襁褓。此虽细事不足道,然每以告临民者,恐缓急不知有此法,或不能出此术也。

我在许昌任时,那年正值大水成灾,西京长安尤其厉害,饿死的人的尸体从邓州、唐州漂到许昌境内,多不胜数。我把平时的储蓄都散尽给了灾民,并且启奏朝廷请求(根据灾情特事特办)地超标赈灾,这样几十万人才能存活下来,只是那些灾中丢弃小孩的问题没有办法解决。
一天,我问左右侍者说:那些没有子嗣的人为什么不收留认养这些小孩呢?有人回答说:那些人本来是愿意收养的,只是担心小孩子长大了或是来年年成好(家境稍宽)时父母再过来认领回去罢了。
我因此阅读了相关律法和先例:但凡因为灾祸伤病遗弃小孩的,父母不得再认领回来。(我)于是知道了当初立此法的也是个宽仁的人。那些人既然把小孩丢弃不养,那么父母的恩情已经绝断,如果别人再不收养,那些小孩又怎么能存活呢?于是,(我)做了数千张空白的纸券,把这个律法条例全都写在上面,印刷给城内外的保长伍长,(告诉他们),凡是得到小孩的人让他们自己说明小孩从何而来,并且写明在券上交给他们,并且在书面上略为记载,使他们定期上报数量,给券多(注:即当地领养小孩多)的人有赏。并且把平常年景积蓄下来的粟米按照穷人的贫穷程度来分,以此给他们资助。
这件事结束以后,按书面记载的来算,一共付给券三千八百人,这些人都是把小孩从野外收留回家的。这虽然是不足道的小事,(我)却常常用来告诉那些当官御民的人,就是担心他们在临事时不知道有这种先例,或是想不出来这种方法。

以上是我自己翻译的,大体算是无错译且文字通顺,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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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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