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隐形加班”?

如题所述

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认定劳动者长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属于“隐形加班”。该案用人单位被判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3万元。
评论:面对“隐形加班”
规矩不能“隐形”
随时保持联络,随处准备干活,正戳中了不少人的心酸。说好按时下班,可工作群里的消息依旧响个不停;明明正在休假,一个通知过来又得打开电脑修这改那……不少网友将这种状态吐槽为,“好像下班了,又好像没有”。
虽说相关法律条文明白写着,工作一旦超过法定时间,员工完全可以拒绝。可在很多公司管理者眼中,看个微信、回个消息似乎是相当“顺手”“随意”的事,算不上正经加班。更有甚者,员工反馈稍不及时,还会被扣上“态度不正”“没事业心”的帽子。一来二去,手机上的“隐形加班”几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为此维权者更少之又少。
别管事大事小,只要在法定时间、约定范围之外,就属于额外占用了时间精力。特别是眼下,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员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办公同样付出了劳动。 因为“不在公司”就否定工作性质,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诚然,职场上难免有紧急情况、临时安排,某些突发任务确实无法避免,但越是这种情况,公司越要考虑如何支付合理报酬, 如何弥补休息时间,而非张口“弹性工作”、闭口“捎带手的事”,变着法子将“隐形加班”常态化。
以更大视野看,面对“隐形加班”,规矩不能“隐形”。 在现实中,很多时候这类情况维权难、监管难,正是因为工作时限、性质难以界定。相关部门也要多较较真、多划划线,从法律层面形成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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