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点的律师请进,关于“不构成犯罪”看守所释放之后出现的新情况

事情是这样的:
1,因为交通事故引起纠纷对方一轻伤,被警方以“寻衅滋事”送进了看守所,在里面呆了35天,其中30天内公安提审了2次,32天检察院的人来做了一次提请批捕的核对笔录,到第35天看守所放人,单子上写的是“不构成犯罪”5个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予以释放”。盖的章是看守所的。就出来了。(简单说就是检察院把材料退给派出所没逮捕,放人单子上就写的“不构成犯罪”5字)
然后出来后派出所叫我们过去,说这个案子还没完,叫我们填了个取保候审单子。但取保开始日期是在出来之后的日期。
2,问题。这个到底是怎么回事?符合办案程序或者司法程序吗?这个性质到底是什么?取保?无罪?为什么是人出来后在叫去办取保?
现在担心的是派出所会不会再来找麻烦。走的时候派出所说案子要一两个月才能结掉。是这个情况吗。回被再拘留吗或者再被提请批捕?检察院会不会再受理这个案子?
在派出所的时候 那个警察说 派出所这种情况可以绕开检察院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判我们?有这个说法吗?
谢谢麻烦解答下
是通检察院关系搞的不构成犯罪放人的。
我们这边说是公安局要弄个圈把我们圈起,不要去再找他们麻烦
因为我们当时也报了案 只因寻衅滋事抓了我们没抓对方
走的时候派出所承办都换人了,搞我们案子那个直接把案子甩了给另外个警察(原承办收了好处)
那个警察说这是最好的结果 没案底,叫我回去好好工作。以后当大老板什么的不要把他们忘记了之类的
说案子一个多月就结掉。因为我们这边 分局,检察院,分院都有关系。最后对方没搞到起诉我们。
我们这边说的是 如果派出所再找麻烦 我们就找他麻烦。

第1个回答  2010-03-17
除自诉案子外,绕开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是不存在的。

检察院不批捕,并不代表不构成犯罪,有可能是犯了罪而没有逮捕的必要。

你要弄清楚看守所的释放证明上的不构成犯罪是怎么来的。

取保候审的程序是不合法的。
第2个回答  2010-03-09
他可以提起公诉的 但是你说的是轻伤 一般不至于 再次拘捕 也不至于公诉的

在于 被害方是否 是民事诉讼 但是真如你说的 轻伤 应该构不上公诉的 除非影响恶劣的 但你貌似不是
第3个回答  2010-03-09
任何情况都可能的,但绕不开检查院的。
第4个回答  2010-03-11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可以对你采取强制措施,这不违反法律程序。
第5个回答  2010-03-12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满足上述几个条件之一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是指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检查机关应当不起诉。驳回起诉申请。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判处无罪。

根据你的情况,公安机关是需要撤销案件的。所以派出所要你朋友去办理取保候审是不符合程序的!但是这个的话最好可以跟派出所协商一下!
派出所是不可以直接绕开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但是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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