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去世后有哪些补助

如题所述

退休老人去世后其家属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城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抚恤金,标准为本城市上一年度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由当地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来制定,每个地方的标准可能会不一样。养老账户的余额之中可以退还的部分是指的个人账户部分,此外,养老账户的余额还需要退还,可以继承。丧葬补助费标准是当事人所在城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抚恤金是当事人所在城市上一年度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若逝者去世前养老金未领取完,则余额就由继承人领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丧葬补助、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按本市上年度三个月、十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放。直系亲属赡养救助基金,按照当地生活补助标准和价格补贴总额,按月发放到每人手中。对在城镇独居的,将按百分之一百的生活费支付给当地企业的直系亲属。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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