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跟着外来务工人员一起迁到城市的子女。
外来务工人员需要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
2、有稳定的住所;
3、有稳定的收入;
4、缴纳各种保险;
如此外来务工人员作为家长,即是这个地方的常住人口。尽管不是户籍人口。符合这种情况的家长,其子女属于随迁子女。
扩展资料
《安宁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从外地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需提供第四条中的相应材料。办理转学一般以学期为限,转入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联系,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入手续
接受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的学校对转入和转出的学生应按照国家、省和市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六条 加大宣传力度,确立正确舆论导向。各单位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工作始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网络等宣传工具宣传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服务政策。
第七条 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是一项系统工程,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公安、发改、人社、工商、财政、卫生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联系、沟通,争取支持和帮助。
教育局做好生源调查工作,积极探索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网络预登记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招生计划,合理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尽量为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公费学位,并保障其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保障教育用地需求,督促开发单位同步建设配套学校,并无偿同步交付属地政府统筹使用。
公安、工商和卫生部门要及时向教育局提供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有关情况,并如实做好材料提供工作。
财政局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
市编办要根据接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街道办事处负责宣传、组织、督促本辖区外来务工人员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十大措施力促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
所谓“随迁子女”,即因为父母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工作,随同父母来到异地就读中小学的未成年子女。
从小在城市长大,读书到高中毕业,却不能在读书当地参加高考。呼吁尽快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开放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异地高考的限制,为其提供更多上大学的机会。很多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在务工地长大,实际上是新市民。
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政策的意义:
一、入学手续繁琐的问题,没有考虑到农民工本身的文化素养有限,过多的要求这些形式上的证书给农民工们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二、变相收费,许多中小学校仍然变相收取借读费、赞助费,阳奉阴违,只在可恶。
三、学校和老师的排挤,由于农民工子女的学习基础一般较差,往往会让老师因此头疼,也会让学校的教学成绩收到负面影响,长此以往,也就会冷落农民工子女,造成他们辍学直至失学。
四、同学的歧视,当农民工子女进入本地学校后,由于经济条件等差异,往往会被同学排挤甚至歧视,使他们脆弱的神经再次被触动,继而自卑甚至自暴自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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