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清偿顺序

如题所述

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再由其他连带保证人在前者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偿付。
法律分析
在履行债权债务的时候,通常就会有担保人,当债务不能履行时,担保人就需要清偿。债权是得请求别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是追偿顺序有先后并不代表诉讼需要分开进行。先行清偿的连带保证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确实未能全部清偿,并明确不能追偿的数额,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如果未明确不能追偿的数额,则法院无从判断其他连带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实际补充清偿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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