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

如题所述

第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第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第三、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一、养老保险补交条件:
1.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
3.申请补缴时具有所在省市户籍满5年;
4.曾与所在省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外,具备上述年龄和户籍条件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家属工、农场耕种农场土地的人员也可参照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补交程序:
1.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须先到所在地人社部门对其视同年限进行审定后,再向社保局提出补缴申请。
2.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补缴,须先到所在地人社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后,再到石家庄市人社部门进行资格审定。
3.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补缴,须先按参保登记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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