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接受调解之后的流程

如题所述

申请劳动仲裁不受理,可以要求该仲裁委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然后去法院起诉用人单位。
劳动仲裁开庭后,在裁决之前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功的,由仲裁委按期下达劳动仲裁裁决书,如果劳动者对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裁决,是依据事实与证据,依法作出裁决的过程,至于在调解中的纠纷,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内容,甚至是狡辩,这些都不会影响到劳动仲裁裁决的结果;如果用人单位反告劳动者讹诈,应当到法院起诉,与劳动仲裁案件无关;如果劳动者没有讹诈形为,劳动者可以认定用人单位诽谤,并另案起诉。
劳动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申请国企业调解程序,调解期间可以扣除,胜诉时效从调解结束之日起继续计算。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由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所谓“其它正当理由”须由仲裁委员会认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诉,即劳动争议发生的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发生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对于请求待皮,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它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须报仲裁委员会申拆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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