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如题所述

优抚对象抚恤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抚恤金

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原发放抚恤金标准已高于2022年自然增长机制测算出的标准,故不作调整,按(温龙役军人发〔2022〕1号)文件标准发放。

二、“三属”抚恤金

烈士遗属每人每月从原标准4610元调整到4767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从原标准4128元调整到4291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从原标准3693元调整到3814元;新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抗战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从原标准2859元调整到2962元;解放战争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从原发放标准2703元调整到2777元,建国后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从原标准2546元调整到2592元;新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已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故不作调整,按(温龙役军人发〔2022〕1号)文件标准发放。

五、参战参核退役人员、补充兵员生活补助

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已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故不作调整,按(温龙役军人发〔2022〕1号)文件标准发放。

六、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金,已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故不作调整,按(温龙役军人发〔2022〕1号)文件标准发放。

七、部分农村籍60周岁以上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已按浙退役军人厅发〔2021〕34 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故不作调整,按(温龙役军人发〔2022〕1号)文件标准发放。

八、因精神病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

因精神病五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原护理费标准已高于2022自然增长机制测算出的标准,故不作调整,按(温龙役军人发〔2022〕1号)文件标准发放。

2022年1至9月份上述人员所提标的经费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一次性予以补发,10月份开始按调整的标准发放。

九、自费参保规定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预备消防士优待金

龙湾区征集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原标准37796(元/年),新标准44574(元/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对象为2020年入伍义务兵,2021年春季、秋季入伍义务兵。艰苦地区优待标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及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温龙政发〔2020〕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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