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允许放鞭炮吗

如题所述

沈阳市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沈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限制区域为:
1、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
2、大东区四环路以内区域;
3、浑南区沈丹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
4、沈北新区沈哈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
烟花爆竹可销售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七日,燃放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七日、正月十五当日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节日、重大庆典等活动,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对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和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第七条 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限制区域。在限制区域内,销售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七日,燃放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七日、正月十五当日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节日、重大庆典等活动,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外地区,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委员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城市绿地;
(十三)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四)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严格按照产品说明确定的安全距离燃放。
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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