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非洲孩子的条件和手续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条款,外国人可在中国收养子女。领养者须符合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3、 年满三十周岁;4、 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1、3、5条的限制。二、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须提供下列证明:1、收养申请书;2、身份证明(包括出生、国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5、健康证明;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7、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现行收养法规的证明。三、如果收养夫妇中有一个不能前往中国办理手续,另一人可根据由其签字的委托书代为办理。以上所有文件均须经所在国当地公证员(或律师)公证、联邦政府承认的各部或各省指定的部门认证,然后送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四、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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