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如题所述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即:人力资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二)有与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三)有不少于五名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人力资源公司注册需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载明“职业中介活动”);

2.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开展业务必要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资金;

4.有不少于3名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具有人力资源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人力资源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市人力社保局认可培训合格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人力资源公司的流程如下: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取得行政许可、实施备案或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在机构管理系统登录账号,更新完善机构从业人员、固定招聘场所、网络招聘平台、联系人等信息。经营过程中,机构(含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固定招聘场所、网络招聘平台、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在信息变化后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完成信息更新。

注册人力资源公司的注意事项有: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按照业务范围及管理要求分为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机构。

职业中介机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机构:依法备案从事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之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对会员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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