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需全额还款。因为夫妻两个人共同向
银行贷款,这是
共同债务,任何一个人都有连带偿还责任。与钱是谁使用的没有关系。
小资料:
案例:
2018年4月至7月,赵某、秦某夫妻二人先后向银行贷款70000元,双方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
2018年8月,赵某因病去世,直至贷款到期,秦某仅归还了3129元本金,剩余本金和利息一直未归还。
2020年,银行将赵某(已逝)的妻子秦某、父亲赵某1、母亲张某、女儿赵某2告上法庭。嵩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嵩明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秦某、赵某(已逝)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提交的借据和流水能够证实在被告申请贷款的期限内将贷款交付给了赵某,故该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秦某作为共同贷款人在合同上签字,其应当对该笔贷款承担偿还责任;
原告与被告秦某、赵某关于利息在借款合同中已经明确进行了约定,原告提交的贷款单计算的标准符合合同约定,故本院支持截止2020年3月20日的利息9411.02元(含罚息和
复利)及自2020年3月21 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止,以6687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含罚息和复利)。
因赵某生前是否留下遗嘱无法确定,被告赵某1、张某、赵某2作为赵某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赵某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
嵩明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秦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66871元、利息及逾期利息;
二、由被告赵某1、张某、赵某2在继承赵某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