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与汽车相撞,应该负何责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一般机动车道与主要机动车道

如果行人在一般机动车道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为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如果行人在主要机动车道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为同等责任或主要责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主要机动车道的路中间,即使行人在黄线以内或中间的隔离带上,行人仍需要承担至少同等以上责任。我们有一个当事人在主要机动车道的护栏上被车撞死,交警部门的认定其为同等责任,简单地说,在主机动车道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人只要在机动车道内,即指至少承担同等责任。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责任大部分是根据车道来划分的,当事人应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不能说在路边就没有责任了。

二、非机动车道,小区

如果行人在非机动车道、小区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是车方负全责,至少车方需承担主要责任。

三、红绿灯处

红绿灯处一般有电子眼,只要正常运转,责任很好划分。电子眼没有正常运转时,两车相撞,交警部门一般判定同等责任;在车与行人相撞时,一般作责任不明划分或事实无法查清划分。

四、未保留现场或及时报案

交通事故发生后,因某种原因,未能保留好现场,一般由车方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未保护现场或及时报案的,各地地方法规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7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的,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五、自行车过人行横道情况

伤者骑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过人行横道发生交通事故的,伤者一般负次要责任;伤者推自行车过人行横道发生交通事故的,伤者一般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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