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党员干部在此之前的违反计划生育行为该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第一种意见认为,欧阳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主要理由是,依照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2016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新《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据此,欧阳某的行为应依照新《条例》处理,不构成违纪。或认定行为构成违纪,但依照新《条例》规定,可以给予欧阳某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组织处理,不再给予其党纪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欧阳某的行为构成违纪。主要理由是,欧阳某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应依照原《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原《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即欧阳某的行为构成违纪,应当给予其党纪处分。

分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 第一,关于党纪条规适用。

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超计划生育的处分条款内容,但对于党员违反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的,可以按照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即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分。

由此,修订前后的《条例》均认为超计划生育行为属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且二者对超计划生育行为的处理没有发生变化,故依照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当依照原《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理。

➤ 第二,关于是否构成超计划生育。

按照原《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完善人口发展战略,新《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特别规定除外。新《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且并未规定溯及既往,故对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行为是否属超计划生育,应当依照当时施行的《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

需要指出的是,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中“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是指依据新《条例》对应条款审查某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违纪,与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规定的处分档次相比是否较轻。无论是新《条例》,还是原《条例》,抑或1997年的《党纪处分条例(试行)》,审查是否构成超计划生育行为,均要依据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本案中,欧阳某在1999年8月8日已生育一个子女情况下,又于2015年11月11日生育第二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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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04
一般如果党员干部违反原原先的计划生育行为,基本上首先需要做党内做警告处分,或者说党内做检讨,然后至于是否保留党籍,也需要支部或者是上级党组织开会决定,一般来讲,党员当时在计划生育的年代,如果违法政策的话,是需要开除党籍的,或者是留党察看。
第2个回答  2018-11-29
如果不被追究也就这么回事情,但如果涉及到政审,那就比较严格了,必须依照当时的条列去处罚,和现在的政策无关。如果要担任领导,不同地方规定不同,我们这边是规定处罚完毕满5年才可以
第3个回答  2018-11-28
已经依照当时规定处理的,不再重复处理。未处理的,依照当时规定追加处理
第4个回答  2020-11-05
共产党人的规定,很多事情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之前做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肯定肯定是按照制度来做的。现行制度是怎样就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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